专题:娃哈哈遗产争夺首战结果出炉
来源:钛媒体
宗庆后去世了,但是他的意志思想还留在法律文件里,正在持续影响着他在世时身边最亲近的人。根据香港高等法院8月1日的裁决书,宗庆后身后留下的财产纷争大案一些基本事实得以确认。
首先要指出的是,8月1日这份裁决书属于偏程序性的裁定,并未对这一存在“明显分歧”的案件做出任何实体性的判断,更不是所谓的“判决书”。所有标题“宗馥莉输了”的文章,基本都属于缺乏法律常识,分不清程序裁定和实体判决的表现。
香港高等法院法官8月1日颁发非正审禁制令,禁制宗馥莉从户口提取资产,直至法庭另有命令。此外,法庭亦颁令宗馥莉须交代户口的最新结余。值得注意的是,“禁制令持续有效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诉讼有最终裁决为止”。换句话说,这个裁定是暂时性的。而针对案件的一些关键事实的实体定性,香港高等法院还把皮球踢给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笔者根据香港高等法院法律文书披露的信息。总结出这份裁定最核心的内容其实有以下几点:
首先,为三位原告设立信托是宗庆后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其次,宗馥莉应该是借助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敏锐的找到了找到这其中的法律缝隙。所谓宗馥莉先答应老父亲,等老父亲去世后又“阳奉阴违”的说法,实在是外界吃瓜群众缺少对法律逻辑理解的YY 。长达一万多字的法律文书并未提到宗馥莉不愿意设立信托,只是宗大小姐指责三位原告“操之过急”。
第三,虽然宗庆后除宗大小姐外还有三位子女,但是结合信托设立和遗嘱内容,宗庆后生前始终知道,关于娃哈哈这个庞大的商业帝国,他始终唯一能指望的,还是宗大小姐。
以上结论如何得出,且看下面详细解读:
宗庆后确实指示设立信托
根据香港高等法院披露的信息,宗庆后确实手书表达了设立信托的指示。
根据判案书中原告提供的证据,案件中所提到的“21亿信托”在2024年就已经开始布局。原告提供了一份宗庆后的手写指示,该指示提到让郭虹去香港汇丰办理三份信托,每人7亿美金,要求信托不动用本金,仅收取利息使用。原告称,该指示是宗庆后在2024年1月下旬亲笔书写的。
但是这里有一个常见的认知误区,即宗庆后明确做出指示后,是否信托就一定存在,以及已经设立完成?就好比一个普通老人,晚年准备让孩子帮忙把家里的房子过户一下,但是还未亲眼所见房产证变更,自己就去世了,此时房产就算过户?
此前笔者文章指出,宗家财产纠纷是一场高阶的普法大课。原因之一就在于这里不仅涉及遗嘱继承还涉及信托资产。这两者最大的不同在于,遗嘱设立之时只要形式合法,当即产生法律效力,除非发现第二份内容相悖的遗嘱,来否定前一份遗嘱的效力。但是宗庆后手写的设立信托指示,该如何认定其法律效力?这里的学问就比较大了。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宗庆后写下指示的当日,信托并不是天然就已经成立了,或者说的更直接,信托是否成立,能否顺利完成,仍旧存在变数。
根据法律文件,2024年1月下旬宗庆后当时的指示如下:
“郭虹 准备去香港办理三个人的信托,在汇丰办,每人七亿美金,需办理下列工作: 1、我的信托就是拿利息,要求汇丰银行给予较优惠的利息,我们长期不动,仅能收取利息使用。2、按香港法律要求,签订信托合同,并请香港公证处公证。3、受益人仅是其本人与子孙,与配偶没有关系,系婚前财产。4、汇丰账目美金尚不够,请把人民币换成美金。5、先办理继昌/婕莉的,若美金募足了,请继盛请假回来办理好。宗庆后”
这份指示里为纷争留下了一个伏笔,后面说。
对于宗馥莉来说,其实执行老父亲的指示,最大的束缚是亲情关,而不是法律关。请注意,根据这份指示,信托的办理人并不是宗馥莉。
不过,宗庆后可能没有办法预料到20多天自己会突然去世。宗馥莉介入其中,是因为后面的一份协议。大约在2024年2月2日,宗庆后签署了一份名为“委托书”、日期为2024年2月2日的文件(“委托书”)。这是原告依据的第二份文件。该文件声明:
“委托书甲方:宗庆后(“委托人”)… 乙方:宗馥莉(Zong, Kelly Fuli)(“受托人”)…
鉴于:JianHao Ventures Limited(建浩创投有限公司)为一家根据BVI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公司经登记的股东为乙方,甲方为唯一董事;JianHao Ventures Limited 持有两部份资产,包括(1)于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HSBC Hongkong)开设的账号下的资产(下称“标的财产”);(2)在高盛、渣打、瑞银、工银、中银等其他银行开设的账户内的资产(下称“其他银行的财产”);3.双方确认乙方为替甲方代持上述资产,包括公司股权及资产;现甲方和乙方本着自愿、诚信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运用上述标的财产设立境外信托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一、甲方委托乙方以乙方作为设立人分别设立三个境外信托(三个信托单独简称为‘信托A’‘信托B’‘信托C’,合称为宗氏境外家族信托),信托A以宗继昌[Jacky]及其子女作为信托受益人;信托B以宗婕莉[Jessie]及其子女作为信托受益人;信托C以宗继盛[Jerry]及其子女作为信托受益人。二、本协议第一条所约定之宗氏家族信托受益人仅包括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及其子女,信托利益为他们的婚前个人财产,受益人不包括该等人士的配偶。三、甲方委托乙方设立的宗氏家族信托为不动本信托,即信托资产继续在HSBC Hongkong进行固定收益投资,只就利息收益进行分配,任何人士不得主张动用信托财产本金向受益人作分配。四、在完成上述“三”项之后,对于其他银行存放的财产,甲方确定将所有资产利益归属于乙方,由乙方自行处理。”
对于2月2日这份协议,宗馥莉签字确认。至此,宗馥莉开始进入到信托流程中。
宗大小姐的反击
宗馥莉面对老父亲的安排,心情如何,我们作为外人无从得知。但是综合法院文书可知。宗馥莉接受父亲的安排,一个是对父亲自身的感情。第二更重要的一点是,她看到了父亲在遗嘱中对自己的全权委托和信任。
宗庆后去世后,三位原告和宗馥莉又于3月14日签订了第三份协议。该协议较长,不再引述。最关键的是协议第7、8条。
7. 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完成JianHao Ventures Limited(建浩创投有限公司)资产的信托设立工作,甲方不得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阻碍信托的设立工作或资产交付。
8. 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配合完成遗产继承、分割、分配等环节相关手续,乙方不得以作为或不作为方式妨碍遗嘱的执行或公司经营。
香港高等法院指出,“很明显,协议存在对价关系(quid pro quo),即原告承认遗嘱效力且不妨碍根据遗嘱进行的遗产管理,而Kelly则为原告设立离岸信托。此外,从手写指示、委托书和协议(合称“文件”)中可以合理推断,汇丰账户资产应用于为原告设立的离岸信托,而其他资产则归Kelly所有。”
也就是说,一开始双方达成的是利益交换。从宗馥莉的角度,根据信托,我保证你们三个人的后半辈子有钱花,你们也要遵守遗产的规定。这也从侧面证明,宗庆后把包括娃哈哈相关在内资产权益的遗产,全部留给了宗馥莉。
但是后来哪里出问题了?出在两个地方:
第一,三个人每个人大约7亿美金的信托基金,这共计21亿美金的钱,并不是现成准备好的。参考第一份文件,宗庆后说的这句话:“先办理继昌/婕莉的,若美金募足了,请继盛请假回来办理好。”
换句话说,21亿美金,是个目标,不是现实已经具备的物质条件。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确实给了承办人”磨洋工“的空间。没有那么多钱,那就慢慢办呗。所以在抗辩中,宗馥莉指责三原告,操之过急。
第二,也是三名原告争议最大的,宗馥莉还转移了108.5万美元拿去开工厂。三名原告的心情可想而知,本来本金就不足,你还往外转移,这样的话,21亿美金猴年马月能够凑齐。
但是这里有一个非常专业的法律问题。这三份信托是按照宗庆后的意思是“固本信托”,也就是三名原告所能支配的,也只是信托基金投资产生的利息。换句话说这收益是浮动的。而7亿美金本身,即使是三名原告,也不能直接支配。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按照宗庆后的遗嘱,凡是三名原告信托收益以外的,都归宗馥莉支配。那么这三份7亿美金是否也在其中?
站在宗馥莉的角度,如果三名原告的支配权只有利息,那么本金对于她来说,无非是左手倒右手。并没有特定性。但是原告来说,这三份7亿美金,是具有“特定性”的资产。
这个问题,需要看法院如何认定。但是毫无疑问,宗馥莉敏锐的利用了这里面的法律缝隙。宗大小姐和她的律师在抗辩中指出:(指示)意味着只有固定资本的利息才是信托资产,而非资本本身。原告似乎错误地认为资本也应属于信托资产的一部分。
知女莫如父
如果宗庆后先生地下有知,或许他会后悔没有把一些问题设计的再清楚一点。但是无论信托的事情怎么设计,有一点反而是清晰的。在有关娃哈哈的事情上,他唯一信任的还是宗馥莉。
在为其他三位子女设立信托时,他特意指出,这是婚前财产,无关未来的配偶。换句话说,他为其他三位子女留下的,只是一份伴随终身的现金流,而且还提防着“外姓人”。
但是在遗嘱中,宗馥莉继承的是不仅是财富,还有真正可延续的娃哈哈的企业资产。显然,如果说娃哈哈是宗庆后的另一个孩子,他只有交给宗馥莉才放心。
而宗馥莉也始终强调他她对于父亲意愿的尊重法院披露,“Kelly(宗馥莉)将继续以适当的速度设立离岸信托;”
此前外界披露的信息也已经显示,三位原告中的年长者也在娃哈哈任职。包括三位原告的生母杜建英也是娃哈哈的高管。这种背景下,其他人是否口服心服?
事实上,除了直接的利益之争,双方在这次的财产争夺大战中,也存在着明显的情感层面的敌对情绪。根据法律文书,宗馥莉及其律师团队在答辩中表达了强硬的立场:Kelly没有义务回应大成除信托文件内容外的信息请求;以及如果原告损害Kelly的利益,例如提起诉讼,Kelly有权立即停止设立离岸信托。
剩下的就看杭州中院的了,我们将持续关注此事后续进展。(本文首发于钛媒体APP ,作者 | 房煜,编辑 | 陶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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